關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
致客戶及其它個別人士的通知
1、客戶及其它個人(下稱"數據當事人"),就各項事宜例如開立或延續黃金及銀現貨賬戶,均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數據。
2、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數據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賬戶、建立或延續賬戶及提供服務。
3、在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本公司亦會收集數據當事人的數據。
4、數據當事人的數據可用于下列用途:
a、處理本公司的黃金及銀現貨服務;
b、由本公司提供或向本公司或其客戶提供服務和便利之日常運作;
c、作信用檢查;
d、協助其它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e、確保數據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f、設計為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g、推廣其它服務或產品;
h、確定本公司對數據當事人或數據數據當事人對本公司的負債款額;
i、執行數據當事人向本公司所負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向數據當事人及就數據當事人的義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j、本公司為履行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的規定而作出披露;
k、使本公司的實在或建議讓人,或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夠評核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參與所涉及的交易;
l、本公司與資料當事人訂立之條款與條件中所規定或預期之任何有關其它用途;及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5.、本公司會對其持有的數據當事人數據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該等數據提供給下述各方作等(4)段列出的用途;
a、任何代理人、包商、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計算機、付款或黃金及銀現貨結算或其它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b、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的人,包括本公司內已諾將資料保密的公司;
c、信息調查機構;而在客欠賬時,則可將該等數據提供給收數公司;
d、根據對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的規定,本公司有責任各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
e、本公司的任何實在或建議讓人,或本公司對客戶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讓人;
f、任何和資料當事人已有或建議有交易的財務機構;及
g、本公司與資料當事人訂立之條款與條件中所規定或預期之任何有關其它當事人。
6、根據條例中的條款,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及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數據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任何關于查閱或改正資料,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萬澍金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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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2858 5888
傳真: 2975 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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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通知不會限制數據當事人在個人數據(私隱)條例內所享有的權利。